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手册护士条例

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手册学习要点

第一章外周静脉导管护理操作技术

1、外周静脉导管(PVC),包括一次性静脉输液钢针和静脉留置针。

2、一次性静脉输液钢针适用范围:(1)一次性静脉输液钢针只用于短期或单次给药(2)可用于静脉采血、小量(时间小于4h)的输液(3)输入液体限于等渗或接近等渗,PH处于正常和接近正常的液体。

3、一次性静脉输液钢针禁用范围:腐蚀性药物不应使用一次性静脉输液钢针。避免使用头皮钢针推注或滴注刺激性药物、发泡剂、肠外营养、PH低于5或高于9的液体或药物,以及渗透压大于mosm/L的液体。

4、一次性静脉输液钢针输液时,对患者要进行两种以上方式的身份识别。

5、操作时,应以“核对腕带信息”及让“患者说出姓名”的方式进行患者确认,不准单独使用患者的房间号、床号或特定区域代码来识别患者。

6、穿刺时头皮针与皮肤成15-30°角进针,一般成人40-60滴/分;儿童20-40滴/分。

7、拔针时,嘱患者顺血管方向按压,具体按压时间依患者情况定。

8、外周静脉留置针适用于短期静脉治疗。

9、固定留置针时用无菌透明贴膜做无张力固定留置针,用胶布“U”形固定延长管,肝素帽要高于导管尖端,且与血管平行。肝素帽(或无针接头)处,采用高举平台法固定,并在贴膜上注明穿刺日期、时间及穿刺者姓名。

10、外周静脉短导管至少每4h检查1次;对于危重症/麻醉后镇静患者或有认知障碍的患者,应每1-2h检查1次;新生儿/儿童患者应每1h检查1次,发泡剂药物输液时,在输注过程中每5-10min评估并验证回血情况1次。

11、留置针冲管液量至少应为导管及其附加装置容积2倍;封管液量应为导管及附加装置容积1.2倍。

12、小夹子夹闭顺序:正压接头,在封管液注射器与接头断开后夹闭小夹子;负压接头应先夹闭小夹子后断开注射器。

13、静注发泡剂药物时,禁止使用头皮钢针和已建立超过24h的静脉穿刺部位。

14、无针接头消毒用75%酒精或70%异丙醇或浓度>0.5%的葡糖糖酸氯己定乙醇溶液棉片。擦拭时间5-15s。

15、使用CVC、PICC、PORT静注药物时应使用容量≥10ml的注射器。

16、推注刺激性、腐蚀性药物过程中,每推注2-5ml需验证回血情况,并在整个推注过程中守护在患者身边。不得将注射泵用于腐蚀性药物的外周静脉输注。

17、注射完毕按压时,应按压穿刺点及顺血管走形方向约2cm处,持续按压3-5min,减少皮下出血的可能,敷料应每24h更换1次,直至伤口愈合。

18、静脉量表

等级

临床标准

0

没有症状

1

穿刺部位发红,伴有或不伴有疼痛

2

穿刺部位疼痛,伴有发红和/或水肿

3

穿刺部位疼痛,伴有发红

条索状物形成

可触摸到条索状的静脉

4

穿刺部位疼痛,伴有发红疼痛

条索状物形成

可触及条索状的静脉,其长度大于2.5cm

有脓液流出

第二章中心静脉导管护理操作技术

1、PICC使用范围:(1)患者的病情不稳定,输注用药复杂(多种输液类型)(2)预期超过3个月的不定期化疗(3)持续性输液治疗(例如胃肠外营养、补液和电解质、抗肿瘤药物、血液和血制品等)(4)创伤性血流动力学检测(5)、长期间歇性输液治疗(6)外周静脉穿刺失败或既往穿刺困难者

2、PICC禁用范围:(1)上腔静脉压迫综合征(2)预插管部位有血栓史、血管手术史或外伤史、放疗史(3)预插管部位不能完成穿刺或固定(4)乳房根治术后、腋下淋巴结清扫术侧肢体、锁骨下淋巴结肿大或有肿块侧、安装起搏器侧。(5)确诊或疑似对导管器材过敏者(6)置管部位或全身皮肤器材过敏者(7)感染性心内膜炎者(8)确认或疑似导管相关血流感染、菌血症或脓毒血症者。

3、PICC置管方法:(1)传统置管技术,适用于肉眼可视或可触及的柔软、粗直、有弹性、充盈的静脉置管(2)赛丁格(MST)置管技术,此种方法的优点:穿刺易成功,对血管损伤小(3)超声引导下赛丁格(MST)置管技术,适用于肥胖、水肿、外周静脉条件差等使用粗针穿刺困难患者。可以提高穿刺成功率,降低导管相关性并发症。

4、PICC导管类型:(1)根据导管材质分为医用硅胶导管和聚氨酯导管(2)根据导管前端开口类型分为前端开口式PICC导管和三向瓣膜式PICC导管(3)根据导管具有的通道数量分为单腔、双腔和三腔PICC导管(4)导管的型号有:1.9Fr、3.0Fr、4.0Fr、5.0Fr、6.0Fr导管

第二章第四节PICC导管管理及相关并发症护理

1、PICC导管更换敷料时机:(1)PICC置管24小时后常规更换敷料2)穿刺部位发生渗液、渗血时应更换敷料。(3)穿刺部位的敷料发生松动、污染等完整性受损时应更换敷料。(4)无菌敷料应至少每7d更换1次,无菌纱布敷料应至少每2d更换1次

2、PICC置管后常见并发症:(1)静脉炎(2)导管相关性静脉血栓形成(2)导管相关性静脉血栓形成(3)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4)导管阻塞(5)导管破损和断裂(6)导管脱出、移位(7)穿刺点渗血、皮下出血(8)皮肤过敏(9)拔管困难(10)空气栓塞

第二章第五节中心静脉导管(CVC)管理及常并发症护理

1、CVC更换敷料时机(1)CVC置管24h后常规更换敷料(2)穿刺部位发生渗液、渗血时应更换敷料。(3)穿刺部位的敷料发生松动、污染等完整性受损时应更换敷料。(4)无菌敷料应至少每7d更换1次,无菌纱布敷料应至少每2d更换1次

2、CVC更换接头时机:(1)CVC附加的肝素帽或无针接头应至少每7d更换1次(2)肝素帽或无针接头内有血液残留、完整性受损或取下后,应立即更换。

3、CVC导管的冲管和封管应使用10ml以及注射器或一次性专业冲洗装置。

4、经CVC导管给药前宜通过回抽血血液来确定导管在静脉内。

5、给药前后宜用生理盐水脉冲式冲洗导管。

6、输液完毕,应用导管容积加附加装置内容积基础上再加20%的生理盐水或肝素盐水正压封管。

7、CVC可用肝素盐水浓度为0-10U/ml封管。

8、中心静脉导管(CVC)留置期间的常见并发症:(1)导管相关静脉血栓形成(2)空气栓塞(3)导管堵塞(4)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5)导管破裂(6)导管脱出、易位(7)穿刺点渗血、皮下出血(8)皮肤过敏

第二章、第六节输液港的管理及常见并发症护理

1、输液港的适用范围:(1)需长期进行间歇性输液治疗(如抗肿瘤治疗)的患者。(2)可以用于任何性质的药物输注。

2、输液港常见的并发症:(1)导管夹闭综合征(2)药物外渗和渗出

第三章肠外营养的应用和护理

1、肠外营养疗效显著的适应症:(1)胃肠道梗阻(贲门癌、幽门梗阻、肠梗阻)(2)胃肠道吸收功能障碍(短肠综合征、小肠疾病、放射性肠炎、严重腹泻、顽固性呕吐超过7d)(3)重度胰腺炎:肠麻痹未消除(先输液抢救休克或多脏器衰竭综合征)(4)高分解代谢状态:大面积烧伤/严重复合伤、感染等。(5)、严重营养不良:蛋白质-热量缺乏营养不良伴胃肠功能障碍,无法耐受肠内营养。

2、肠外营养支持有效的适应症:(1)大手术、创伤的围术期(2)肠外瘘、(3)炎性肠道疾病(4)严重营养不良的肿瘤患者(5)重要脏器功能不全。

3、肠外营养的禁忌症:(1)胃肠功能正常、适应肠内营养或5d内可恢复胃肠功能者(2)需急诊手术、术前不可能实施营养支持者(3)心血管功能不全或严重代谢紊乱需要控制者。

4、PN严格配药流程:将电解质、微量元素、钙分别加入葡萄糖中。磷酸盐加入另一瓶液体中。脂溶性维生素加入脂肪乳剂中、水溶性维生素加入生理盐水中。将含有添加物的氨基酸、葡糖糖经三通灌入3L大袋中,摇匀后灌入脂肪乳剂。

5、胃肠外营养输注:输注途径:(1)经外周静脉的肠外营养输注途径:适用于短期肠外营养(小于1周),营养液浓度低于10%葡萄糖溶液或更低,渗透压低于mosm/L。(2)经中心静脉的肠外营养输注途径:浓度高于10%的葡萄糖溶液或渗透压高于mosm/L的肠外营养液/乳液。

6、胃肠外营养输注应使用单独输液器匀速输注(含脂肪乳的肠外营养制剂应选用滤过器孔径在1.2μm的输液器),输入速度为24h均匀输注。

7、以DEHP增塑的聚氯乙烯(PVC)作为原料的输液器不宜贮存和输注脂肪乳剂等脂溶性液体和药物

8、单独输注脂肪乳剂时,输注时间不超过12h,应严格按照药物说明书。10%、20%脂肪乳剂注射液ml的输注时间不少于5h;30%脂肪乳剂注射液ml输注时间不少于4h。新生儿和婴儿:10%。20%脂肪乳注射液每天使用量为0.5-4g?(甘油三酯)/kg,输注速度不超过0.17g/(kg.h)

9、在输注PN中不应加入任何药物,以免导致脂肪乳剂的分解,影响相容性。

10、输注前应检查有无悬浮物或沉淀,并注明开始输注的日期及时间。

第四章输血治疗护理

1、输血治疗适应症:(1)各种原因引起的失血需及时补充全血或血液成分。(2)贫血或低蛋白血症:输注浓缩红细胞、血浆、清蛋白。(3)严重感染:输入新鲜血以外抗体和补体(4)凝血功能障碍:输注相关血液成分。

2、输血治疗禁忌症:(1)急性水肿、充血性心力衰竭、肺栓塞、恶性高血压、真性红细胞增多症、肾极度衰竭及对血液有变态反应者

3、输血采集血标本时,禁止同时采集两个患者血标本,以免发生混淆。不能在输液处采血

4、送血样人员应具有资质的医务人员。

5、取血时要做到三查八对一确认:三查:输血申请单、血袋标签、配血报告单。八对:血型、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血袋编号、血液品种数量、血袋有效期。一确认:患者血型与配血报到单的血型的一致性。

6、输血不良反应史:过敏、发热、溶血、、细菌污染等。曾发生过输血不良反应史的患者,要有针对性预防措施。

7、输血操作前评估:(1)评估患者的病情、体温、静脉导管和血管情况、自理程度、合作程度(2)询问患者有无输血史及不良反应史(3)告知患者输血的目的及作用、血液制品的种类。

8、输血前核对:(1)在治疗室双人核对输血卡、血袋上信息和输血申请单上的各项信息,共同查对血液质量、血袋有无破损、血液颜色是否正常。(2)携用物至患者床旁,两名医护人员持输血卡片、输血申请单、共同在患者床旁核对床头卡和腕带信息:姓名、年龄、病案号、床号、让患者自己说出姓名、年龄、血型、输血史及不良反应史等。

9、输血时核对:两名医护人员。避免剧烈震荡,以防红细胞破坏。

第五章职业防护

1、职业防护是针对可能造成机体损伤的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职业性损伤的发生,或将损伤降低到最低程度。

2、抗肿瘤药物的危害:抗肿瘤药物具有杀伤癌细胞的作用,但于此同时,对人体的某些正常组织、器官、细胞也有一定损害。护理人员在配置抗肿瘤药物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暴露在职业危险中,就会引起白细胞、血小板降低;口腔溃疡;脱发;月经异常等不良反应。另外,还会产生远期影响,如致癌、致畸、染色体突变、免疫抑制等。因此,对于医疗环境中使用抗肿瘤药物的临床工作者应确保个人防护装置准备到位。

3、生物安全柜:其主要功能是在创造一个百级层流洁净环境的同时,实现安全防护隔离,保护操作者和环境免受危害。其广泛应用与医药、临床、微生物实验室。

4、生物柜分级:根据气流及安全屏障设计结构分为I级、II级、III级三个等级。

5、在患者接受有害药物后至少48h内安全地处理患者体液。处理患者呕吐物、排泄物时要带双层手套,病房床单位放置在防渗漏袋中按污染物进行处理。

6、发疱性药物输注时的安全管理:经外周留置针输注法疱性药物时的安全管理:(1)静脉推注或输注时间限制在30-60min内、(2)禁止输液泵用于外周发泡剂给药(3)新生儿和小儿不应使用头皮静脉输注腐蚀性药物。(4)避免以下部位:手背、手腕、肘窝、关节附近、以及有循环障碍或淋巴引流/或淋巴结清扫既往史的肢体(5)禁止使用已经建立超过24h的静脉穿刺部位。(6)告知患者有任何疼痛、烧灼感、渗液或感觉变化,应立即报告。(7)发泡剂给药前确保并记录血液回流阳性。没有回血的情况下不要给药。(8)通过使用流动输注一种兼容溶液给药,进行稀释。(9)静脉推注给药,每推注2-5ml以及输注期间每5-10min评估并验证血液回流,在整个输液期间都要守护在患者身边。(10)出现外渗初始体征时要停止输液。

注:

1、如果《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手册》两本书内容出现有冲突的地方,应以《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为准

2、《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手册》书中操作步骤和并发症都是重点,因为内容太多,又都是重点,请自行认真学习。

3、PICC的各种置管方法和CVC、PORT置管、维护操作及操作并发症有很多都是一样的,大家可以结合起来一起学习。

护士条例试题

一、选择题

1.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   

a.护士执业证书   b.医生执业证书   c.护理执业证书

2.《护士条例》实施的宗旨是

a.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b.为了维护医生的合法权益。   c.医院的合法权益。

3.《护士条例》所称的护士是指

a.护理人员 b..医技人员

c.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4.()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a.人民政府b.医院 c.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5.()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a.人民政府b.医院 c.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6.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称号

a.优秀护士b.优秀护理人员 c.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

7.我国第一部《护士条例》从开始实施。

a.年5月5日   b.年5月10日 c.年5月12日

8.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c.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d.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9.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年内提出。   a.五年b.三年c.一年

10.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制定。

a.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 b.人民政府c.医院

11.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年。

a.一年b.两年c.五年

12.护士执业有权利。

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b.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c.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

d.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等

13.克扣护士工资的行为是

a.错误的b.正确的

14.护士的义务是

a.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b.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c.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d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e.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5.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

a.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b.根据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配备。

16.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a.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b.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c.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1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理工作。

a.护士岗位b.医护岗位c.医生岗位

18.护士培训应当注重的应用

a.护理知识b.新知识、新技术c.医技知识

19.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a.刑事责任b.行政责任c.给予警告处分

20.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a.一年b.两年c.三年

二、填空题

1.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5.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6.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7.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8.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9.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11.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12.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13.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14.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护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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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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